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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广州异地中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

来源:广州市教育局 2013-11-29 7:31:44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意见的公告

  2012年8月31日、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分别印发,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广州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1》)。在多次征求市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征求意见稿1》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今年3月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我局对该方案再次充分调研,经多次修改、反复研究后形成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
  虽然该方案是根据国家、省的文件要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但由于该项政策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涉及面较广,为提高该方案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局根据今年4月市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穗府办〔2013〕15号)的有关要求,成立了广州市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异地中考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并于11月27日召开了异地中考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征求意见稿2》的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2》有何意见或建议,请自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发送到异地中考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的指定电子邮箱:yidizhongkao2013@163.com(异地中考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同时,我局继续委托广州日报收集《征求意见稿2》公众意见,市民也可以将对《征求意见稿2》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发送电子邮件到广州日报社(邮箱:gzyidizhongkao@qq.com)。 

  附件:广州市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

 

广州市教育局

20131128

(联系人:黄炜雄,联系电话:22083657


附件

 

广州市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生活、就学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子女(以下称“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以下称“中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及意义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做好我市随迁子女中考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我市创建新型城市,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尤其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原则,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和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学校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准入条件,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有关工作。

三、报考条件和实施办法

(一)报考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条件

所有具有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学籍毕业生在规定时间报名参加我市中考,可报考在我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下同)。

(二)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条件

1.20142015年(或2016年)为过渡期

2014年开始公办普通高中停止招收择校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2014年至2015年(或2016年)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参照原择校生的招生录取方法,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过渡期内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条件分别是:

1)积分入户的随迁子女

根据省、市有关积分入户工作精神,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报考范围与其学籍所在区(县级市)毕业生相同。

2)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经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具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报考范围与其学籍所在区(县级市)毕业生相同。

3)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具有我市初中学校学籍但不具备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称“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报考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和毕业学校所在区(县级市)属公办普通高中。

22016年(或2017年)开始全面实施

2016年(或2017年)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条件分别是:

1)积分入户的随迁子女

根据省、市有关积分入户工作精神,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报考范围与其学籍所在区(县级市)毕业生相同。

2)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经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具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报考范围与其学籍所在区(县级市)毕业生相同。

3)同时符合“四个三”条件的随迁子女

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以下同)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三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的,可报考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和毕业学校所在区(县级市)属公办普通高中。有关条件具体为:

①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生效连续满三年,并同时在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或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它商业活动并依法纳税连续满三年。

②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拥有自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之一);或在我市连续三年有合法租赁住房并到有关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满三年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且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在我市范围内、在服务单位提供住所居住满三年的(须提供服务单位提供居住证明,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或租赁证明)。

③具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按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下同)并缴费累计满三年。

④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的相关证明。

有关条件的年限截止当年331日。

根据《粤府办〔2012137号》精神,我市中考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可视实施情况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报考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三)招生计划

根据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承载能力,2014年至2015年(或2016年)过渡期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不超过学校所在批次招生计划的8(10)2016年(或2017年)起,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不超过学校所在批次招生计划的8%(或10%)。

(四)录取实施办法

1.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范畴,在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限额内,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分批次择优投档录取。

2.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收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随迁子女(2016年或2017年起),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招收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随迁子女(2016年或2017年起)。

3.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我市户籍考生(含享受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的其他类型考生,简称“户籍生”,下同)和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随迁子女(2016年或2017年起)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同时投档。

4.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进行投档,若户籍生招生计划已完成,而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或符合条件随迁子女(2016年或2017年起)招生计划未完成,则继续投档至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止;若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则对空余学位统一安排补录。户籍生若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对该校适当降分继续投档,直至完成户籍生招生计划;若在同一分数线上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或符合条件随迁子女(2016年或2017年起)招生计划仍未能完成,则对空余学位统一安排补录。

5.有两个批次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若第一个批次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不降分录取,其剩余招生计划并入后一批次进行投档录取,规则同前。

6.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在招生学校原录取最低分数线上进行投档。补录时,不再区分户籍生或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随迁子女(2016年或2017年起)招生计划。

(五)其他

所有学生在我市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的资格,按省招考部门报考规定执行。

四、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服务

1.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指导辖区所有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在开展初中招生工作中提醒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及其家长,务必对照前述有关条件,慎重考虑是否让孩子报读我市初中学校,以免影响三年后中考报考。

2.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所辖区域随迁子女入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特别是普通高中学校的需求增长情况和变化趋势,统筹考虑、适时调整高中阶段学校特别是公办普通高中学位数量。

3.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确保平稳实施

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加大建设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把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资助范围,加大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财政投入,切实提高规范化学校办学条件,充分挖掘办学潜力,增大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积极为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市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我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

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进城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要制订相配套的用地政策,解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在我市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等问题。

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等工作顺利实施。

由于考生资格审核涉及部门较多,本方案实施初期先采取由各级招考部门凭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发证机关的审核回执进行认定。其中一部分证明材料可直接出示各部门核发的证件、执照或发票等,另一部分证明材料凭各部门发放的审核回执予以认可。在今后要逐步积极建立各部门网上审核工作机制,统一纳入“中招服务平台”进行审核,以便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相关信息管理、互通,简化随迁子女报考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随迁子女报考提供优质服务。

六、本方案自印发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2016年(或2017年起)随迁子女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

具体条件及证明材料

条件

证明材料

发证机关

或审核单位

备注

合法稳定职

 

(一)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务工的,须提供:

1满连续3的劳动合同(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

2.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证明材料还需提供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及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提供:

1.连续3年营业执照

2.连续3年纳税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税务管理部门

 

合法稳定住所

(一)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市自有住房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房屋产权证

2.房屋购买协议

3.宅基地证明

4.集资房证明

5.拆迁协议

国土和房屋管理部门

 

(二)考生父亲或母亲租赁住房满连续3年的,须提供:

1.连续3年房屋租赁协议

2.连续3年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

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三)考生父亲或母亲工作单位提供宿舍的,须提供:

1.工作单位开具的居住满连续3年的证明材料

2.单位宿舍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劳动合同工作单位

国土和房屋管理部门或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社会保

考生父亲或母亲社保缴费证明(累计3年以上,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初中学

考生具备我市初中完整3年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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